带货“假燕窝”遭公益诉讼,辛巴等涉事方各应承担何责( 三 )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 , 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在朱巍看来 , “假燕窝”的供应链来自和翊公司、融昱公司和大洲新燕公司 , 作为平台的快手没有过多责任 。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 在网络购物时 , 如果平台能够提供销售者的真实信息 , 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 就被视为尽到了责任 。
财经E法发现 , 快手小店主页资质认定栏目显示了店家营业执照 , 包含店家名称、地址等信息 。
而在刘晓春看来 , 快手是否承担责任 , 取决于其是否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 , 包括接到投诉后及时处理 , 以及对带货主播进行相应的管理 。
有知情人士表示 , 直播带货平台扮演后台监管和审查的角色 , 是一个中间信息服务的提供者 , “时大漂亮直播间夸大宣传 , 具体交易都不在平台上发生 , 因为货品不是从快手的仓库发出 。 根据《电子商务法》 , 平台的功能更多还是工具性质的 。 ”
“假燕窝事件”发生后 , 曾有传言称 , 辛巴的直播间将被永久封禁 。 但最终快手只对辛巴、时大漂亮个人直播间账号处以60天封禁 。 上述知情人士向财经E法透露 , 平台一般会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对案件的调查 , 以及平台规则作出处罚决定 。 他认为:“60天封禁以及对辛选其他相关直播间封禁 , 是业内比较重的处罚 。 辛巴在‘假燕窝事件’中也是信息不对称的一方 , 辛选集团也根据行政处罚作出了赔付 。 未对其永久封禁 , 应该也是进行了多方面考量 。 ”
值得注意的是 , 在“假燕窝事件”中 , 带货主播并非辛巴 , 而是和翊公司的签约主播时大漂亮 。 事发后 , 辛巴本人曾参与“假燕窝”的直播带货 , 称“假燕窝”符合国家标准 。
刘晓春表示 , 辛巴个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 关键看法院认定的事实中 , 辛巴具体做了什么 , 在整个销售环节中承担什么角色 。
朱巍表示 , 首先要看辛巴有没有参与“假燕窝”销售 , 其次看“假燕窝”是否是打着辛巴的旗号销售的 。 “有些人可能认为辛选集团的商品就是辛巴的供应链 。 也有些人可能产生混淆 , 认为在时大漂亮那买的产品 , 其实就是辛巴的产品 。 快手中有师徒关系 , 有些人认为在徒弟那儿买的产品 , 实际就是师傅的货 。 ”朱巍说 。
要求退赔近8000万元是否合理?
河南省消协称 , 2020年9月17日直播带货当日起至“茗挚”旗舰店被关闭之日期间 , 天猫旗舰店该品牌“假燕窝”交易总金额达到1992.8539万元 。 其中 , 河南省交易2124笔、交易总金额60.1410万元 。 按照“退一赔三”计算 , 退赔金额共7971.4156万元 。
辛选集团对此回应称 , 2020年12月23日 , 经市场监管部门查明 , 两次直播成功交易共47474盒 , 实际销售金额1251.3173万元 。 该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提出“先行赔付方案” , 召回辛选直播间销售的全部“茗挚”品牌燕窝产品、承诺退一赔三 , 先保护消费者权益 。 截至2022年1月14日 , 该公司已向与此事件有关的消费者共计赔付4143.9216万元 。
根据两方提供的信息可以看出 , 两方对于销售额的认定并不一致 , 另外 , 在此次诉讼前辛选集团已向部分消费者进行了“退一赔三”的赔付 。
朱巍认为 , 河南省消协和辛选集团公布的销售额存在出入 , 可能是因退货、交易未完成或者刷单造成 。 另外河南省消协提出的1992.8539万元销售额是直播带货期间天猫“茗挚”旗舰店“假燕窝”的交易总额 , 如果该旗舰店还有其他推广及销售渠道 , 经法院核实后 , 辛选集团只需对自己所涉及的交易进行赔付 。 另外 , 对于已经赔付的部分交易 , 辛选集团不需要再次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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