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宣稱執行“996”制度引質疑 相關部門介入調查( 三 )
“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勞動者加班 , 但應當遵守法律規定 , 否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 ”北京市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崔杰對《工人日報》采訪人員說 。
《勞動法》第41條規定 ,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 , 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 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 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 , 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 , 除了法律規定的必須加班的幾種特殊情況外 , 公司安排加班需要與員工協商 , 只有在員工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 。 如果員工不同意 , 公司無權強行要求員工加班 。 而且加班時間也是有限制的 , 一旦超過限制 , 企業將面臨行政處罰 。 ”崔杰律師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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