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吹哨,權利報到:被征收人不可不知的11大權利!( 七 )
第九 , 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
被征收人認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相關部門作出的其他行政行為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作為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都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維護合法權益 。 需要指出的是 , 征收補償方案、評估報告是不可訴的 , 但卻可以通過針對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的訴訟來實現對其審查的目的 。
第十 , 對征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 被征收人有權進行舉報監督對不履行條例規定的法定職責 , 拖欠征收補償費用或濫用職權 ,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五斷”(斷水、斷電、斷氣、斷暖、斷路)及“株連式逼遷”等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的行為 , 被征收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 對于房屋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的評估報告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 , 被征收人有權向發證機關舉報 。 各級監察委員會也是可供舉報的途徑之一 , 尤其是在有明確的濫用職權的行為人的情形下 。 需要指出的是 , 舉報可作為維權的輔助手段使用 , 但重點還是要放在復議、訴訟等程序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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