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院裁判取得厂房但未办理变更登记,遇到拆迁补偿归谁所有?
案情概述
1997年1月 , 张某与甲食品厂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 , 承建食品厂的办公楼、车间及土腌池等 , 因甲食品厂拖欠工程款张某向法院起诉 , 法院判决甲食品厂支付张某工程款及损失60万 。 同年 , 蔡某等6人向法院起诉 , 要求甲食品厂偿还借款及利息 。
2005年7月 , 法院作出民事裁定 , 将甲食品厂土地和房产裁定给了张某等7人抵偿债务共计200万 , 并要求张某等人60日内到土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 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按各自份额由7个债权人支付 。 之后 , 法院向国土局、房管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 同年10月 , 张某向信访局上访反映法院裁决后 , 国土部门没有及时办理国土过户手续 , 信访局将来访事项转送国土局 , 但过户手续一直未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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