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院裁判取得厂房但未办理变更登记,遇到拆迁补偿归谁所有?( 三 )

2016年3月 , 张某等人以镇政府作出的《承诺书》及与甲食品厂签订的《协议书》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为由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区政府经审理作出复议决定:《承诺书》与《协议书》被撤销 , 但是关于赔偿的申请却被驳回了 。 甲食品厂提起行政诉讼 。

法律分析

1、镇政府作出《承诺书》及其与甲食品厂签订《协议书》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 本案中 , 镇政府作出的《承诺书》明确承诺“修建公路所涉及的征地拆迁事宜 , 只能与甲食品厂的负责人协商” , 该承诺行为明显对张某等几位债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 , 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同样 , 镇政府与甲食品厂签订的《协议书》是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行为 , 该协议将涉案土地和厂房的被征收人确定为甲食品厂并与其签订协议支付补偿款 , 对张某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 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