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院裁判取得厂房但未办理变更登记,遇到拆迁补偿归谁所有?( 五 )

本案中 , 法院已于2005年将甲食品厂的涉案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裁定归张某等人以抵偿债务 , 涉及的不动产物权自民事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 。 虽然张某等人未于2005年执行裁定生效后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 出现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权属状态与法院生效裁判确立的权属状态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 但该情形并不影响张某等人依据生效的裁定对涉案土地和房屋享有不动产物权 。 镇政府在明知法院裁定的情况下 , 作出《承诺书》 , 签订《协议书》 , 将被征收的不动产物权确认为甲食品厂并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 , 损害了张某等人的合法权益 。

所以 , 本案中 , 应将征收补偿款支付给张某等人 。

3、对于超出申请期限的复议申请 , 复议机关会如何处理?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