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的方式转让 。
第十六条承包人转让部分或全部承包经营权的
第十九条承包方可以自愿分享承包地 , 用于发展农业合作生产 , 但是股份合作制解散时 , 分享的土地应当返还原承包农户 。
第二十条以出让、交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经依法登记 , 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 , 可以依照法律和国家政策 , 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
第四章流通合同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受让方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 , 双方各执一份 , 发包人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持一份备案 。
承包方将土地交给他人耕种不满一年的 , 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机构流转承包地的 , 应当由承包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流转合同 。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和住所;
(二)出让土地的四至、位置、面积和质量
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 , 应当及时办理备案 , 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 , 发包方同意转让的 , 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 , 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 , 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 , 并指导签订 。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 , 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 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 , 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 , 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 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 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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