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收到《责令停业通知书》,适用法律不当且程序违法被撤销( 二 )

【裁判文书】

原告济南市长清区丰*加油站(下称丰*加油站)不服被告济南市长清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下称区经信局)于2018年6月16日作出的《责令停业通知书》 , 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 于2018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大伟、被告区经信局的负责人闫新礼及委托代理人朱孝勇、房民到庭参加诉讼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被告长清区经信局2018年6月16日作出《责令停业通知书》 , 载明:“根据中央环保督查组转办举报件 , 经查你单位至今未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验收 。 根据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业 , 听后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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