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收到《责令停业通知书》,适用法律不当且程序违法被撤销( 三 )

原告诉称 , 原告系个体工商户 , 一直合法经营 。 被告于2018年6月16日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原告作出《责令停业通知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 原告认为 , 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 , 没有法律依据 , 程序严重违法 , 且法律法规并没有授予其处罚的职权 , 应当撤销 。 理由如下:

一、被告作出该处罚决定属越权执法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系由商务部制定的 , 内容规定:对于成品油零售的企业的许可和处罚都应由商务主管部门去实施 。 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没有授予被告作出该行政处罚的职权 。 即便要查处 , 也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查处 , 被告并没有权力 。

二、被告认为原告至今未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验收属事实认定错误 。 原告的加油站经营手续合法 , 原告的加油站多年以来一直都经过政府各个部门行政管理 , 如期上缴税费 。 而且山东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于2016年9月9日已经批准原告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 , 并向原告下发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鲁油零售证书第3701103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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