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收到《责令停业通知书》,适用法律不当且程序违法被撤销( 五 )

综上 , 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8年6月16日作出的《责令停业通知书》 , 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3、《责令停业通知书》 。

被告长清区经信局辩称 , 一、被告具备职权依据 , 没有越权执法 。 根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济长政办发[2015
16号)关于印发长清区经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被告负责成品油监督管理 , 并且实施该行为的人员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

二、原告涉案加油站属于违法建设 。 根据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书》和济南市规划局直属第四分局关于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壳牌加油站规划落实情况 , 原告所建加油站属于违法建设 , 具有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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