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收到《责令停业通知书》,适用法律不当且程序违法被撤销( 四 )
三、被告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对原告作出“责令停业”是错误的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是商务部下发的部门规章 , 部门规章并没有权力设定“责令停业”这一行政处罚种类 。 因此 , 被告不能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对原告作出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 。
四、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但被告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 其行为严重剥夺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被告并没有告知原告有此权利 。 因此被告下达《责令停业通知书》程序严重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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