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新国标征求意见:新建幼儿园必须配建托儿所(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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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稿还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规定做了适当调整 。
\n由于城市建设用地紧张 , 独立建造托儿所很困难 , 因此 , 出现了许多合建的托幼机构 , 考虑到实际情况 , 这次规范修订放宽了合建的建筑类型 , 即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 , 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 , 但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 此前 , 两个班及以下时只可与居住同建 。
\n此外 ,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 , 但改、扩建的托儿所、幼儿园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 , 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米 。
\n为保证婴幼儿的身体健康 , 修订稿规定 , 婴幼儿生活单元的活动室、寝室、睡眠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小时;托儿所、幼儿园不应使用中水;当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等热水温度可能低于60℃的系统时 , 应设置热水消毒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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