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严谨的监测报告引发大气污染超标排放被环保处罚80万元,谁之过( 七 )


1号《该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 主要内容为“发现你(单位)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责令你(单位)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限制生产 。 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自行或委托监测等” 。 被告在没有对原告是否进行整改进行评估的情况下 , 又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环罚决字[2018
第57号《该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原告作出“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捌拾万元”的处理决定 。 其中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属于对同一行为作出的重复处理决定 , 有失行政决定的严肃性 , 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

综上 , 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证据不足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 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该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的**环罚决字[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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