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严谨的监测报告引发大气污染超标排放被环保处罚80万元,谁之过( 六 )


第57号该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依据的证据为“大气污染物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 庭审中 , 被告陈述其所依据的大气污染物检测报告为2017年10月中国环境总站委托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原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当中二噁英类物质进行监督检测的监测报告 , 该监测报告显示监测时间为2017年8月26日、检测设备名称为机械式炉排炉、断面位置为1#炉外烟囱、检测污染物为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限值二噁(0.1ngTEQ/m3)、检测结果为平均值0.47(0.1ngTEQ/m3) 。 该检测本身存在一定的偶然性 , 且与处罚决定时间间隔10个月之久 , 被告未提供2017年委托监测时对原告排放物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检测方面的任何证据 , 在监测报告出来的10个月后才立案并凭监测报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 。 此外 , 2018年5月18日 , 被告作出**环责限字[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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