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严谨的监测报告引发大气污染超标排放被环保处罚80万元,谁之过( 四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 代理全国企业环保案件 。

被告环保局辩称 , 我方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 , 且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 原告公司主要从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2011年建成 , 2013年投产 , 生产过程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等气体 。 2018年7月中国环境总站委托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原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当中二噁英类物质进行监督检测 , 抽样时原告系正常生产 , 检测报告显示废气中二噁英类毒性当量超标 , 原告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条规定 , 后被告对原告立案调查 , 并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原告申请听证 , 我局也组织来听证会 , 之后被告我方对原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原告 , 我方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 另外 , 原告申请撤销行政处罚理由不成立 , 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 并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 , 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综上 , 被告对原告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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