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种子条例( 五 )


第四十五条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应当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区级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种质资源、种子、品种、主要农作物、主要林木、林木良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确定 。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种子生产经营,生产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获得原种后进行扩大种群及加工成可销售或使用的种子的行为,包括栽培母株、种植原种、组织培养、田间管理、采收、贮藏、包装、运输、加工等;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种子的行为,包括销售、倒卖、附赠、代购买和种植等 。
第四十八条 草种、烟草种、食用菌种、花卉种、中药材种的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
来源: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部分专业知识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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