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北京市地方性法规立项论证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市人大《<北京市种子条例>起草和审议工作方案》,我局牵头编制了《北京市种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
【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种子条例】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2月27日(30天) 。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文章插图
1.电子邮箱:leijie@nync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裕民中路6号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区种业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传真:010-82031934 。
北京市种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推进种业之都和国家种业创新中心建设,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种业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植物新品种保护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根据乡村振兴战略以及现代种业发展需要,拟定种业发展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种业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施情况纳入乡村振兴考核指标体系 。
第五条 本市建立种子储备制度,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林业安全 。种子储备可以采取政府购买种子、政府补贴种子企业储存等方式实施 。
第六条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种子科学知识的普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法律意识,营造现代种业发展的良好法治氛围 。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与天津、河北及周边区域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品种管理协作机制、人才技术交流以及执法协作机制,推进新品种选育推广协同创新,促进种业优势互补和共赢发展 。
第七条 本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基础公益研究为支撑、产学研用融合的种业创新体系 。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引进工作和新品种选育、更新、推广使用,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引进工作和新品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
第八条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金融、社会资本参与,采取差别化扶持政策,提升企业差异化竞争能力,逐步构建大中小、多层次企业协调发展的种业产业主体格局 。支持发展:具有资本、技术、人才优势的领军型企业;具有特殊资源、特色品种、独特模式的竞争优势的特色优势企业;在种业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重点环节上提供专业化技术支撑或服务的平台型企业 。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九条 本市坚持“以保为先、保用结合、多方参与、创新利用”的基本思路,构建多层次收集保护、多方式鉴定评价、多元化开发利用、多渠道政策支持的资源保护利用格局,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组织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引进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本市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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