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15)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 , 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 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
表决结果:同意3票 , 弃权0票 , 反对0票 。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 , 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 ,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 , 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 , 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 ,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 , 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 , 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 ,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 ,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 。 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 , 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 , 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 , 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
表决结果:同意3票 , 弃权0票 , 反对0票 。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 , 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有当期股利 , 享有同等权益 。
表决结果:同意3票 , 弃权0票 , 反对0票 。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
表决结果:同意3票 , 弃权0票 , 反对0票 。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 。 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 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 , 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 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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