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流转交易标的基本情况材料;
(五)涉及相关权利人优先权的,需提供书面材料;
(六)依法需进行评估的,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交易资产资源评估报告;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转让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
第十七条 材料审核 。受理委托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对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
第十八条 信息公告 。受理委托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将交易信息审核通过后发布 。受理委托的市、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同时应将交易信息推送到自治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信息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告,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
第十九条 受理委托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对交易项目标的披露信息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公告应当披露流转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设置、公告展示时间、其他重要相关信息等内容 。
(二)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原则上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以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
(三)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审核通过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
(四)信息公告期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转让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 5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超过3个月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不再接收延期申请,应按程序重新提出交易申请 。
第二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由转让方确定 。依照有关规定本次交易转让方需履行相关程序的,则由该决策人或批准人按规定程序确定 。
依法依规须经资产评估的,转让方或交易决策、批准人确定的首次挂牌价不得低于该资产评估结果 。
第二十一条 意向受让登记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按照公告要求网上报名,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受让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同意受让的会议(决议)或批复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
第二十二条 受理委托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核,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还应对意向受让方经营能力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并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以书面、短信或电话等形式告知转让方 。
第二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受理委托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受理委托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确认保证金到账后,意向受让方获得参与受让资格 。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交易 。公告期满后,受理委托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按照公告中公布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
第二十五条 成交签约及结算 。受理委托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公示成交结果,并进行交易资金结算 。
第二十六条 出具交易鉴证 。受理委托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出具由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
第五章 交易行为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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