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受理委托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二) 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或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的;
(三)司法机关已对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限制产权流转的;
(四)用益物权类农村产权未经原产权权利人同意、擅自再次流转交易的;
(五)受理委托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认为需要经有关监管部门或相关机构同意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交易的其他情形 。
中止期限由受理委托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天 。受理委托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交易的决定 。
第二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受理委托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确认后终结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结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结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结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受理委托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结产权交易的情形 。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出现中止、终结、恢复情形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推送至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 。
第三十条 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应出具合规有效的收费票据;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对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设区市、县(市、区)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 。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统筹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各农村产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监管 。
第三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从事政府明令禁止开展的业务,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交易管理制度、业务规则、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
(三)拥有组织交易活动的场所、设施、信息发布渠道、现场竞价交易系统和专门工作人员,应具备实施网络竞价的条件;
(四)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服务能力和水平,能够满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需要;
(五)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满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和监督管理机构对流转交易业务动态监测的要求;
(六)相关交易业务接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和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和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开展农村产权交易业务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提醒、警告、通报、暂停直至停止委托从事相关业务:
(一)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较差,市场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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