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注释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注释)( 七 )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殒命的,生计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时代的伉俪配合债务肩负清偿责任。
【解读】: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注释(二)》第二十六条的内容,和上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类似,表述方式上也删掉了“连带”二字。若是某债务在性子上属于或者被法院认定为伉俪配合债务,另一方肩负的法理依据就是基于这种“连带”责任,从内容上讲,属于强调性划定。
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伉俪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解读】: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注释(一)》第十八条的内容,非新划定。
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时代,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划定情形以外,伉俪一方请求支解配合财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注释(三)》第四条的内容,非新划定。《婚姻法司法注释(三)》第四条的内容已被写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需要证据予以证实,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判断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确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需要证据予以证实,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判断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确立。
【解读】: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注释(三)》第二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二款的内容。本条属于证据法上证实故障规则在亲子关系纠纷诉讼领域的体现,相比于原划定,新划定在于成年子女可以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时代,伉俪双方一致赞成举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怙恃子女间的权力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划定。
【解读】:本条属于应有之义,是将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予以明文化。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损失、部门损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缘故原由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涯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划定的“不能自力生涯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育费”,包罗子女生涯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用度。
【解读】:这两条基本照搬了《婚姻法司法注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内容。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时代,怙恃双方或者一方拒不推行抚育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自力生涯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育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照搬了《婚姻法司法注释(三)》第三条内容。
第四十四条 仳离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育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划定的原则处置。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熏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配合生涯;
(二)有抚育条件不尽抚育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涯;
(三)因其他缘故原由,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涯。
第四十五条 怙恃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育,并对子女康健生长无晦气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怙恃均要求直接抚育,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思量: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缘故原由损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涯时间较长,改变生涯环境对子女康健生长显著晦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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