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产品信息备案】 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其经营网购保税进口食品来自境外合法生产企业, 并将产品信息通过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
第十一条【质量安全承诺】 经营企业应当在其自行建立网站首页或所在第三方平台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公开承诺其经营产品的质量安全 。
第十二条【产品标签说明】 网购保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随附中文标签, 且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不得在境内加贴 。 网购保税进口其他食品应当随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除食用、保存有特殊要求或含有过敏原的食品需随附纸质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外, 经营企业可采取产品随附纸质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产品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电子信息, 两种方式应当供消费者在填写订单时选择 。 电子信息应当包括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标注的具体内容, 并应当注明平台企业和经营企业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平台企业应在其网站长期公布上述基本信息, 以便消费者随时了解查询 。
第十三条【自我合格证明】 经营企业应当对其网购保税进口食品进行自检, 并在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时提供产品自我合格证明材料 。 自我合格证明材料应由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 产品首次进口时检测项目应当覆盖本产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所有安全卫生项目;再次进口时检测项目应包括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风险评估确定的高、中风险安全卫生项目 。
第十四条【产品入境申报】 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入境时, 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产品品名清单及对应的HS编码、规格型号;
(二)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三)产品自我合格证明材料;
(四)经营企业备案编号;
(五)产品依法应当取得的注册、备案、安全性评估等资质 。
第十五条【信息记录保存】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网购保税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和全程信息追溯制度, 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官方证书编号、保质期、境外生产企业、境外出口商、境内消费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进境日期等内容, 并建立信息化档案 。 信息化档案的记录应当真实,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平台企业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 平台内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内结束经营活动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不得少于两年 。
平台企业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
第十六条【日常检查报告】 平台企业应当建立检查制度, 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 对平台内销售的食品及信息进行检查, 对虚假信息、夸大宣传、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以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 及时制止, 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 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 应当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
第十七条【产品召回】 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网购保税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和进口, 已经销售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召回 。 经营企业应当对召回的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并将产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