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严谨的监测报告引发大气污染超标排放被环保处罚80万元,谁之过
原告开封**能公司不服被告**区环保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于2019年1月22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被告环保局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 该处罚决定书载明:本机关于2018年5月15日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案调查 。 经调查 , 你单位2017年10月份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 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 , 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 已构成违法 。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大气污染物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 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捌拾万元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