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严谨的监测报告引发大气污染超标排放被环保处罚80万元,谁之过( 二 )
原告**能公司诉称 , 该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该环境保护局处罚的依据主要为: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3、大气污染物检测报告 。 以上三项证据中第1、2项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 因为第1项调查询问笔录不能确定2017年10月份超标排放的事实 , 第2项亦没有现场发现存在违法行为 , 也不能确定2017年10月份超标排放的事实 。 唯一能够证明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是第3项大气污染物监测报告 , 但该监测报告是陕西省环境检测中心通过一次采样作出 , 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和不确定性 。 在听证会上我公司提供了自2016年9月份至2018年5月份的四次的监测报告 , 该四次监测报告为我公司委托独立第三方有检测资格的江苏力维监测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苏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分析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 , 其中有一次监测的日期与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的时间非常接近 , 但以上四次监测过程中均没有发现我公司存在超标排放的问题 。 因此我方主张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在监测取样时可能存在二次污染的问题 , 从而导致采样不准 , 所以其出具的监测结果可能与事实不符 。 但该意见并未被该环境保护局采纳 。 因此 , 该局做出的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现我公司诉至法院 , 请求撤销该环境保护局**环罚决字[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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