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少博律师:大型企业搬迁补偿纠纷解决方案解析( 十 )

第三个就是每次谈判后要约定下次谈判的具体时间 , 或者说时机 。 比如讲我们清产合资完了以后 , 那么我们就马上进入到下次的谈判 , 或者我们约定下月5号要进行谈判 。 为什么呢?如果上次会议一旦结束了 , 你没有约的具体时间 , 后边再想约的时候 , 往往人都聚不起 , 这是个很大的问题 。 我们在实务当中也发现这个问题 , 所以说我每次谈判完了以后 , 咱谈判完了以后形成了第一阶段的成果 , 或者哪怕没达成任何的成果不要紧 , 我们约定下一次解决的具体时间或者说谈判的具体时间 , 这样是有利比较有利的 , 我们的目的都是公平公正以及快速解决 。

第四个就是细致确定会后对接事项 , 别落实到人 。 如果会上已经研究好了 , 我们会后要具体落实哪些事项 , 一定要落实到每个人身上 , 一定要落实到每个机构身上 。 到时候谁没有落实 , 谁不清楚 , 谁没有做这个事情可以找到这个人 。 这样的话我告诉你 , 事情就比较明确明晰 , 条理比较清晰 。 那么推进起事情来讲 , 针对性就高 , 所以说我们在这个形势要点上这几个点注意到 , 特别是我给大家要说到的 , 这毕竟是一个政企纠纷 , 不是一个平等的企业跟企业之间的商务谈判 , 是一个政府跟企业之间的一种强制力不对等的情况下的一种不平等谈判 。 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清晰 。 我为什么要做这些形式性的工作呢?原因只有一个 , 因为是不对等不平等 , 如果平等的话 , 你想买我想卖 , 可能就没那么多问题 , 正因为不对等的 。 所以说我们才要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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