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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权利主体

[42]两类占有妨害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与占有返还请求权相同 。 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均可作为请求权人, 而不问占有物是动产抑或不动产 。 无论以物权为本权、以债权为本权, 或无权占有, 均不影响占有妨害请求权的成立 。 在直接占有人与间接占有人的相互关系中, 仅直接占有人针对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 占有辅助人则并非权利主体, 但仍有可能因占有主人的授权而代其行使权利 。

4. 义务主体


5. 本权抗辩

[44]基于与占有返还请求权相同的理由, 占有本权也不足以抗辩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与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但若基于本权的反诉可终局地予以强制执行, 则可挫败占有妨害之诉 。 此外, 占有妨害行为实施之后或占有妨害危险产生之后, 法院做出的对占有本权的确认判决, 也可排除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与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此前作出的判决则无此效力 。

6. 除斥期间

[45]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之规定, 仅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因一年未行使而消灭 。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 两类占有妨害请求权是否也应适用该一年期间 。 《物权法》中占有妨害请求权不适用除斥期间的理由似乎在于, 与占有返还请求权不同, 只要占有妨害或妨害危险存在, 占有人即应享有相应的救济权, 没有必要为此权利设定时间限制 。 [35]反之, 有学者认为, 占有妨害请求权同样具有占有保护的暂时性特征 。 基于体系考量, 没有理由于此区别对待占有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妨害请求权 。 [36]

[46]本文认为, 若只要占有妨害或妨害危险存在, 占有人即应予以保护, 循此逻辑, 在占有侵夺情形, 只要占有尚未回复, 占有侵害即存在, 占有人同样应予以保护, 那么占有返还请求权更不应该受到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 占有侵夺是最严重的占有侵害形式, 如果占有侵夺的救济权尚且受到一除斥期间的限制, 而针对侵害程度较轻之占有妨害的请求权反而不受此期间限制, 无疑将导致法律评价矛盾 。 因此, 应将《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适用于占有妨害排除、妨害防止请求权 。

占有妨害请求权之一年除斥期间的起算应区分以下情形:

[47]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期间限制, 自妨害发生时起计算, 无论占有人是否知情 。 [37]有争议的是, 对于反复发生的占有妨害, 期间如何起算 。 有观点认为, 应以最后一次妨害为起算始点, [38]本文认为, 反复发生的占有妨害是多次妨害, 而非一次妨害, 应分别成立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每次妨害都应独立起算 。

[48]占有有受妨害之虞的, 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的一年期间以客观危险产生的时点起算 。 对于反复发生的占有妨害危险, 针对每次危险均独立起算 。 与占有妨害相同, 占有妨害危险的存在, 也与占有人是否知情无关 。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第1款第3分句



1. 规范性质:参引性规范



2.规范适用


[53]《物权法》第245条所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可针对任何人主张, 因而单纯占有有被视为绝对性法律地位的可能, 但仍无法满足终局性要求, 因为占有保护具有时限性, 因一年除斥期间的经过而消灭 。 更重要的是, 与所有权相比, 单纯占有不具有任何财产归属内容, 单纯占有人虽有事实上获益的可能, 但法律上却无权对物进行收益, 甚至有义务向权利人返还收益 。 鉴于占有在财产归属上的“中立”, 损害赔偿的保护方式对其并不适宜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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