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必胜客”“海淀不倒翁”“余杭常青树”,这些传说真的靠谱吗?

北京、杭州和深圳三地法院在面对互联网企业的相关知识产权案件时均能统一、中立地对待各互联网企业 , 并不因互联网企业的住所地不同而存在明显差异 , 也从侧面说明法院在处理互联网企业案件时不存在所谓的“主客场” 。
文 | 《财经》E法 殷继
一、Top10互联网企业之间的诉争情况
以“App”为维度展现了“同类产品”所属公司之间的诉讼 , 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摩擦主要体现在产品层面 , 但也不排除“跨同类产品”之间的纠纷 , 例如:内容平台与社交平台之间的链接屏蔽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诉讼等 。 为此 , 本研究将从头部互联网企业之间各类涉诉案件中 , 探究头部互联网行业不同领域的诉讼情况 。
(一)Top10互联网企业的“诉讼双方组合”
通常移动互联网垂直领域以及头部互联网企业的诉争体现在“产品层面” , 例如:A平台侵犯B平台作品著作权 , A平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等 。 互联网企业关联公司主体众多 , 往往难以穷尽所有公司实体进行检索 。 为最大范围地覆盖检索案例范围 , 本项研究通过“移动应用产品名”+“企业关键词”进行初步检索 , 确定了Top10头部互联网涉诉主要公司主体 。
表一:中国Top10互联网企业涉诉主体
根据各头部互联网企业公司主体与其他头部互联网企业公司主体进行组合 , 得出45对“诉讼双方组合” , 其中10对公司主体组合可检索到裁判文书 。 分别为:“阿里与腾讯”“阿里与字节”“阿里与百度”“阿里与网易”“阿里与TME”“腾讯与字节”“字节与百度”“字节与网易”“字节与TME”“网易与TME” 。
■ “诉讼双方”组合存在诉讼 ■ “诉讼双方”组合不存在诉讼
表二:45对“诉讼双方组合”中有10对组合之间存在诉讼且有公开裁判文书
注1:“A vs.B”的展示结构不代表A为原告 , B为被告 , A、B可能为原告 , 也可能为被告;
注2:标绿“诉讼双方”仅代表通过检索不存在“裁判文书” 。
(二)10对“诉讼双方组合”的诉讼情况
10对“诉讼双方组合”之间共存在1753份一审判决文书、218份二审判决文书、1489份裁定书 。 其中 , “阿里与腾讯”之间一审、二审判决书数量最多 , 共计有630份;其次为“阿里与百度”之间一审、二审判决书数量为516份;排在第三位的“腾讯与字节”之间 , 一审判决书数量共计有370份 。
表三:10对“诉讼双方组合”裁判文书分布情况
(三)10对“诉讼双方组合”的诉讼情况
1、10对“诉讼双方组合”中阿里作为原告频次最高
10对“诉讼双方组合”之间的1753份一审判决文书 , 218份二审判决书 , “阿里”作为原告一方发起的诉讼情形较多 , 共计1081次一审诉讼中作为原告 , 腾讯以428次一审原告排在第二位 。
【“南山必胜客”“海淀不倒翁”“余杭常青树”,这些传说真的靠谱吗?】表四:一审判决中“原告”、“被告”身份分布情况
当阿里作为主诉一方 , 在一审中案件集中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 腾讯则集中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纠纷”之中 。 通过查阅此类判决文书 , 发现主要围绕着侵权使用权利人音乐作品、文字作品以及视听作品展开 。
表五:互联网公司一审主诉涉及的案件类型
2、原告身份与胜诉率有强关联
在1753份一审判决文书中 , 有1740例为知识产权纠纷 , 分别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属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三类案件 , 目前来看 , 原告作为主诉一方发起的诉讼都取得了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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