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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主要聚焦于知识产权领域
从1753份一审判决文书来看 , 涉及案由集中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以及“录音录像制作者纠纷”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 主要围绕着侵权使用权利人音乐作品、文字作品以及视听作品所展开 。
另外 , 在1753份一审判决文书中 , 共有5份判决文书案由为“不正当竞争” , 但除(2018)京0108民初35765号“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为法院认定被告采取“商业诋毁”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之外 , 其余4份判决文书 , 法院皆认定被控行为已通过著作权法予以规制 , 不再对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支持 。
表九:5例诉由为“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在这类案件中 , 权利人通常会同时指控侵权人存在著作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两项行为 , 但从北京高院2018年发布的《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中的第三十条中规定了“经营者的被控行为系仅属于侵害他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情形的 , 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 。 “这体现了法院处理法条竞合案件的基本思路 , 即法律对同一行为的单一性责罚 。
(1)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在头部互联网企业之间诉讼中该类案由占比最高 , 约占比89% , 涉及文字、音乐、视频等作品形式 。 此类案件的特点是“批量起诉、批量裁判”的特点 。 例如 , 在2020年12月 , 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就“阿里与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先后公开101份一审判决 , 此类判决案情基本一致 , 裁判一致 , 仅被控侵权作品不同 。
(2)录音录像制作权纠纷
在头部互联网企业之间诉讼中该类案由占比排在第二位 , 约占比8% , 但往往此类判决也同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同样存在“批量起诉、批量裁判”的情形 。
(3)不正当竞争诉讼
目前来看 , 头部互联网企业中仅有5例 , 且4例案件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 , 关于认定不正当竞争的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
(四)小结
从中国Top10互联网企业也可以看到 , 存在投资关系的企业几乎未见发生诉讼 , 例如哔哩哔哩与阿里、腾讯之间、腾讯与京东之间 。 从2016年至2020年中国头部互联网企业之间的诉讼来看 , 大量的诉讼纠纷主要集中在数字内容领域的著作权纠纷 。
二、总结与前瞻
从热门App所属公司之间的诉讼案件以及“中国Top互联网企业”之间的裁判文书进行梳理发现 , 无论是各垂直领域的互联网企业之间的诉讼 , 还是头部互联网企业之间的诉讼 , 都绝大部分集中于知识产权领域 , 被控侵权作品主要为文字、音乐、视听作品 。
从头部互联网企业在各地区的胜诉率来看 , 无法得出与企业所在的地方法院之间存在明显关联 , 与胜诉率具有强关联的是 , 涉诉企业是否为原告一方 。 通常而言 , 知识产权维权案件 , 证据客观性较强 , 容易对案件胜诉的把握性判断 。 此外 , 大企业作原告时 , 拥有极强的法律团队 , 比较容易实现对胜诉率的管理 , 而且作为原告的一方可随时撤回起诉 , 以管理案件的胜诉率 。
从政府监管来看 , 也在不断加强版权保护力度 , 法院通过依法裁判有效打击侵权盗版 , 明确内容版权行业发展的法律边界 。 另外 , 随着各家互联网企业不断更新侵权检测技术 , 也使得自身可以更为主动地全面进行维权 。
随着数字内容产业地不断发展 , 该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仍将持续 , 但随着政府强调要“互联网+”、平台经济等加大支持力度 , 发展数字经济新业态 , 催生新岗位新职业 。 集中于“消费互联网”的诉讼纠纷可能扩展至“产业互联网”等各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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