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 , 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4)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 , 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 , 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 关于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 , 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但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股东回报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 ,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 ,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
公司应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规划 , 根据公司现状、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 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 , 以明确相应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 。 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 ,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修订时亦同 。
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
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 , 考虑公司的资本结构、融资需求以及资本市场发展情况 , 除本次发行外 ,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其他股权融资计划 。 若未来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资产负债状况需安排股权融资时 , 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二、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 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 , 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 , 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 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1、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证券行业情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2021年12月实施完成 , 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 最终以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85,815.99万元和81,996.46万元 。 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谨慎性原则 , 假设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一年度保持持平、增长10%、增长20% , 且假设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比例也保持一致 。 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 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 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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