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裁员的情形有多项,无论工龄、年龄有多少,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不得裁员 。另外,对女性职工还有特别的保护 。
按以前的国家有关规定,工作滿20年以上,年滿50岁的不得辞退,作内退处理 。当然这是指在国有企业工作的 。
【凡尘漫记】观点:是否合法,具体情况需要逐一分析 。请看我的解析:
在我国的社会关系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简单了说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是互相依存的二个主体,用工单位需要劳动者来生产创造产品,劳动者需要依靠工厂进行生产,获得报酬 。复杂了说,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和谐关系也是和谐社会重要表现 。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工单位可以解除或是辞退劳动者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过错)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三,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过错)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四,劳动合同期满及自然终止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动者时应该依法使用,在解除劳动合时,同样应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国家制定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出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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